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東南亞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禧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翁廖禧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叁萬柒仟零陸拾肆元,折合銀元柒拾壹萬貳仟叁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壹佰貳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柒拾貳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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