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四九號
自訴人 蔣安秀
溫國誠 被告 王國台 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
二、按提起自訴,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當庭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茲自訴人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收受前開裁定,逾期未遵命補正,從而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即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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