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 鍾玉珠 住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一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蔡梅蓮~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美商花旗銀行松江分│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伍拾萬零壹佰壹拾│九六五五0六││││行│行││元│││└─┴─────────┴─────────┴───────────┴────────┴────────┴──┘~F0~T4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