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富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富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其所犯各罪均經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得由檢察官依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是經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茲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之犯行時間,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克以上│├────┼───────────────┼───────────────┤│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04初某日至106.04.13│105.10某時至105.12.29│├────┼───────────────┼───────────────┤│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7294號│106年度偵字第14866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81號│106年度易字第1863號││實├──┼───────────────┼───────────────┤│審│判決│106.11.29│107.01.17│││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6.12.25│107.02.12│││日期│││├─┴──┼───────────────┴───────────────┤│備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