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18號原告 張仁豪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映潔 、 王彥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