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500號原告 李效建 被告 陳雅珮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3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補正其所主張之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8款之證據,或其餘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定離婚事由之事實與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