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92號原告 朱彥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鳳嫻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2,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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