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204號債權人甲○○
樓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久鉢企業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乙○○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除債務人乙○○非本票發票人,依法不得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