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77號原告真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磽P上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林小燕 律師被告柏旭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砲伂?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吳茂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點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之前,提出原證二所列物品之成本分析相關證據資料到院,並自行送繕本予被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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