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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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14號聲請人甲○○即廣福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廣福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廣福樓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3年6月7日設立登記,因業務不振,營業項目超出營利事業登記範圍,遭經濟部命令解散,經董事長甲○○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歇業申請公司解散,同時選任甲○○為清算人,並於97年4月23日呈報就任,經本院於97年6月12日准予備查在案。因清算程序過於繁複,仍有待釐清債權債務狀況,為此清算程序尚未完結,聲請人乃於98年1月5日聲請展延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准予延展至98年4月22日,因清算程序至今尚未完結,聲請再次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4月23日起展延至98年10月22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華海珍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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