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對人

即債務人RATNANOVITASAR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06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10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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