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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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96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02為監護宣告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威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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