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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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96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02為監護宣告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