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00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俊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81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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