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91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林昇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昇輝於民國111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7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6日止累計621,492元未給付,其中611,636元為本金;9,85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1636元

林昇輝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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