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83號原告 錢建材
張慧徵 原告與被告 蔣秉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24,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