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70號反訴原告台灣一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標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張容綺 律師王淳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順泰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5,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