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判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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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判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判字第58號聲請人即告訴人勤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溪寬 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
許鳳紋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 吳耿碩林芝羽陳連欣 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民國112年3月29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16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68、6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由律師具名提出之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再議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告訴人勤工有限公司委任江倍銓律師、許鳳紋律師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所提出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中僅稱:理由將於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後另行補陳等語,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本院無從審查其聲請有無理由,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由律師具名提出之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4準用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林德鑫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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