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聲請人 黃麗玉 代理人 連睿鈞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黃麗玉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9月6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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