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易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緝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泉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01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