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債務人 周其三 代理人 林媛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加計管理人報酬、分割公同共有物裁判費等必要費用,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繳40,710元(計算式詳附表),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表:預納費用額計算式⑴郵務送達費:7,740元(計算式:43元×20次×(8+1)人=7,740元)。
⑵債務人因繼承取得之6筆土地,提起分割公同共有物訴訟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362,650元(鑑定價格7,253,000元*1/20債務人主張之潛在應繼分比例),應預納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⑶清算程序管理人費用30,000元。
⑷合計:40,710元(計算式:7,740元+3,970元+30,000元-1,000
元=40,7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