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