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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