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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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建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字第15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佳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致通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維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昆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邱靜琪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