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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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24號上訴人佳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致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陸萬貳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柒仟零捌拾玖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捌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伍仟零貳拾肆元(計算式:47,089+7,935=55,024),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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