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屹(原名陳定國)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屹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6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及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29日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6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及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105年5月29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7年6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5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1日法授矯字第10601873341號函及所附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林怡秀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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