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路○○○號七樓訴訟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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