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19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