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刑簡字第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投刑簡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身分證統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359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甲○○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且於八十九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又因犯偽造文書、偽造署押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並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十月確定,而前揭有期徒刑七月及十月,並經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茲該有期徒刑六月及一年三月接續執行,嗣獲假釋,所餘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三月二日因縮短期刑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業已執行完畢」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