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9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5,740元,該項裁定已於94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一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