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11號上訴人 蔡尹文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義彬吳明智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524,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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