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9號原告 劉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97,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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