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再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30號再審原告 蔡尹文 (即 張之毓 即 張美娟 承當訴訟人)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明智 間返還土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524,742元,應徵裁判費8,5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林慧貞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