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5號原告 莊加善 原告 莊嘉富 原告 莊嘉興 原告 莊嘉慶 原告 莊嘉嵩 原告 莊睿哲 原告 莊錦 祥原告 莊錦凱 原告莊錦在原告 莊錦通 原告 莊錦隆 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於起訴狀中 陳稱渠 等所有之土地為彰化縣○○鎮○○段○○○○號土地(重測前為丈八斗段69-15地號),惟其所附資料則為322地號土地,原告應於核對後補正相關土地登記謄本,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