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8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蔡郁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零柒萬零肆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632,976元│106.12.21│14.71│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60││││││0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期為限。│├─┼────────┼─────────┼───┼───────────┤│2│1,177,172元│106.12.20│14.58│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60││││││0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期為限。│├─┼────────┼─────────┼───┼───────────┤│3│260,295元│107.2.2│14.98│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期為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