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簡字第57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宏德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卓宏德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卓宏德於民國105年間某日自網路取得「九州娛樂城」簽賭網站(網址:http://ts777.net)之帳號及密碼,成為該簽賭網站之會員後,竟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於105年間某日起至107年1月8日止,在新竹市○○路○○○號住處等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上開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簽賭網站,輸入帳號及密碼登入「九州娛樂城」簽賭網站下注簽賭,其賭博方式係卓宏德以新臺幣(下同)1元兌換1點之比例,利用所使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金錢至網站所指定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金融帳戶所有人 董灌瑔 涉嫌賭博罪嫌部分,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進行儲值後,由此取得下注之資格及額度,並以國內外職棒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就比賽隊伍之輸贏、讓分結果以不定金額下注,與上揭賭博網站之經營人對賭,再以上揭賭博網站所定之賠率計算賭金而結算,如有簽中,由上開簽賭網站經營者匯款入卓宏德上開中信商銀銀行帳戶內,如未簽中,則賭資全歸前開簽賭網站經營者所有,以此方式在公眾得出入之網路空間賭博財物。後經警查獲董灌瑔上開帳戶,並調閱相關帳戶記錄而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卓宏德於偵訊中自白認罪,此外,復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70216號函暨所附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北臺南分行105年10月27日北南存字第1055003143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各1份及九州娛樂城網路簽賭案蒐證照片17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而本案之「九州娛樂城」(網址為:http://ju
888.net)係可供不特定人上網登入,進行棒球、籃球等運動賽事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下注簽賭,該網站即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核被告卓宏德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被告自民國105年間某日起至107年1月8日止,以網際網路連線至上開網站賭博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時間接近,顯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另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犯之罪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法定刑度為「1千元以下罰金」,揆諸上開規定,自不應論以累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誤認本件應論以累犯云云,顯有誤會,附此敘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於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簽賭期間,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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