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九號
原告威肯建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