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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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16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89,19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11,3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0,352元。
㈡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