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債務人 卓正義 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相關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件:
㈠、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依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所示,其家人包含父母皆設籍於臺南縣○○鄉○○村○○00號,何以聲請人另需於臺南縣○○市○○路○○○巷○○○號租賃並負擔房租費用4,700元,請詳加說明是否真有租賃該屋之必要及用途。並請釋明臺南縣○○鄉○○村○○00號係何人所有。
㈢、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母與妹妹甲○○如下資料,並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填載方式,包含土地、建物、動產(汽機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95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股票(曾於證卷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期貨、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陳報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㈣、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典當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㈤、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所陳報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僅係抄錄自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本院所需資料不盡相符,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
㈥、據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聲請人曾任職於龍旗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於該公司任職時所領薪資多少?另請釋明離職原因(非自願性失業,抑或自行辭職),另自該公司離職時,是否領有資遣費?若有,其金額多少?
㈦、聲請人稱現任職於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自民國96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條及薪轉存摺內頁影本。
㈧、請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與其他兄弟姊妹就父母每月之扶養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另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將父親乙○○納入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然據聲請人指稱父親因多年未聯絡,故不知其目前行蹤,故就父親部分是否實際支出扶養費用請再予釋明。
㈨、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載明妹妹甲○○患有輕度精神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然於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卻無納入扶養名單內,請釋明就妹妹甲○○之扶養部分是否實際支出扶養費。如真實際支出扶養費,請另就其是否因輕度殘障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㈩、請提出以聲請人、父母或妹妹甲○○(甲○○如無納入扶養支出則毋須檢附)為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書,並釋明上開人等是否因手術、醫療、住院而受領有保險公司發給之保險給付?或任職單位發給之慰問金?或任何醫療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並釋明聲請人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繳納保險費,增加不必要之支出?
、請釋明聲請人前向台新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台新銀行所提之協商方案為何,為何開立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究與聲請人間所提方案有多大落差及聲請人究竟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發生?
、聲請人以及其父母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書,若有,請釋明聲請人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繳納保險費,增加不必要之支出?
、聲請人所提出之台灣銀行安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摺交易明細為何自96年12月20日起每月20號前後皆有一筆10,000元之入帳,請就此金額釋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