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6月9日起至134年6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4年6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5,8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4年6月1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10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333,89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表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778│建│83.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17│臺南市中│臺南市中│5層樓房│42│55│53│53│32│14│25│平│鋼筋│18│平│全部│││34│西區大勇│西區保安│鋼筋混凝│.4│.1│.3│.3│.6│.0│0.│方│混凝│.2│方│││││街92巷17│段1778地│土造│8│0│6│6│4│4│98│公│土造│8│公│││││號│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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