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
相 對 人 傑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
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8年度桃勞調字第123號損害賠償事件,係聲請
人因遭受職業災害而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事件,有
該案卷宗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資
料,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亦無任何所得,此有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且上開損害賠償之訴訟
事件,依聲請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並非顯無勝
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