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銘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信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雷達王」無線網卡壹組(含破解軟體光碟壹片)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電信法第56條至第58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60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銘祥違反電信法案件部分,業經該署依100年偵字第51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雷達王」無線網卡1組(含破解軟體光碟1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電信法第6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電信法第6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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