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光宇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光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董光宇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五0五六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