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熠蕙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熠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熠蕙前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8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08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5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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