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98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代理人 謝俊雄 債務人 康明順
張秀琴
一、債務人康明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 陸佰 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康明順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秀琴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備註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依借據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184%)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改依本會基準利率(3.715%)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112,784元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11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4.458%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4.458%計算2126,882元11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11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4.458%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4.45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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