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24號債權人台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務人 陳秋琴 債務人 陳明輝 債務人 張家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陳秋琴邀其餘債務人陳明輝及張家明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乙筆:27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7年05月29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29日止,每六個月1期分14期,本金按期平均攤還,約定利息按年息1.29%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陳秋琴、陳明輝、張家明應於每半年29日繳付本息
,上開借款自民國112年01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陳明輝、張家明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080,000元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0855%112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0855%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3.09%百分之二十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本會基準利率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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