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711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意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陳意晴請求之釋明文件(包括:信用卡申請書
、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等影本。)(查狀附釋明資料姓名為 黃景琳 ,與債務人姓名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