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2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劉方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劉方平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09年3月3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
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6,456元11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10.02%11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