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調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調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調字第34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法定代理人 林永基 上列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且應提出聲請人財團法人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有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相對人 許丁旺陳振榮陳賢美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現戶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若經調取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查知尚有其他相對人死亡情形,亦應補正該相對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現戶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坐落新竹市○○段302地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正本、地籍圖謄本及現況照片。
四、製作系爭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之面積分析表。
五、分割附圖。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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