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2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文晨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648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一、主文:文晨旭犯業務侵占罪,共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文晨旭因債信不良等問題,以不知情友人 杜保興 之名義,與 江俊茂 共同出資,在臺中市○○區○○○路○○號1樓開設「漾工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漾工坊公司),從事化妝產品與裝潢工程等事業, 黃人伶 以技術入股之方式加入合夥, 陳明信 則為人頭股東,江俊茂、黃人伶推由文晨旭擔任漾工坊公司之商業業務負責人,期間文晨旭並負責保管持有為屬「漾工坊公司」全體合夥人公同共同、設於玉山銀行西屯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漾工坊有限公司」帳戶(下稱漾工坊玉山銀行帳戶)內之金錢,而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文晨旭因另經營之事業週轉不靈,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未經漾工坊公司全體合夥人同意之決議,於附表編號1至3、5至12所示之時間,在漾工坊公司內,藉口以返還出資額等理由,指示不知情之 葉惠雯 自漾工坊玉山銀行帳戶內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3、5至12所示金額之現金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用以償還私人債務。文晨旭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時間,另行起意,以不知情之人頭股東陳明信之名義,與「永慶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代價,購買 林吳姿伶 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房屋及坐落之土地後,未經漾工坊公司全體合夥人同意之決議,指示不知情之葉惠雯開立支票號碼AA0000000號、發票人漾工坊公司、面額100萬元及支票號碼AA0000000號、發票人漾工坊公司、面額14萬元之支票2紙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並將該2紙支票交予不知情之仲介人員 洪謀縉 ,作為訂金及部分價款。 嗣江俊茂 查帳時發現文晨旭未如約定存入出資款且提領多筆金額,始委請葉惠雯查帳發現上情。
三、證據名稱:㈠證人江俊茂、黃人伶、陳明信、葉惠雯、洪謀縉、杜保興之警詢、偵訊筆錄。
㈡漾工坊公司變更登記表。
㈢玉山銀行西屯分行98年12月2日玉山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函附之漾工坊玉山銀行帳戶開戶申請書及交易往來明細表、支存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退票紀錄、拒往紀錄、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號支票。
㈣漾工坊公司98年6月至98年9月現金收支日記簿。
㈤98年7月15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㈥被告文晨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修正後)、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日期│侵占方式│金額│││││(新臺幣)│├───┼──────┼───────┼─────┤│1│98年6月2日│自玉山銀行西屯│3萬元││││分行帳號115994│││││00號帳戶提領││├───┼──────┼───────┼─────┤│2│98年6月9日│同上│5萬元│├───┼──────┼───────┼─────┤│3│98年6月26日│同上│2萬元│├───┼──────┼───────┼─────┤│4│98年7月15日│開立支票2紙│14萬元│││││100萬元│├───┼──────┼───────┼─────┤│5│98年7月20日│自玉山銀行西屯│30萬元││││分行帳號115994│││││00號帳戶提領││├───┼──────┼───────┼─────┤│6│98年7月21日│同上│40萬元│├───┼──────┼───────┼─────┤│7│98年8月14日│同上│3萬元│├───┼──────┼───────┼─────┤│8│98年8月21日│同上│2萬元│├───┼──────┼───────┼─────┤│9│98年8月28日│同上│50萬元│││││50萬元│├───┼──────┼───────┼─────┤│10│98年8月31日│同上│3萬元│├───┼──────┼───────┼─────┤│11│98年9月2日│同上│5萬元│├───┼──────┼───────┼─────┤│12│98年9月11日│同上│12萬元│││││1,238,7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