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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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澤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貳顆(驗餘淨重共零點陸壹伍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澤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550號(聲請書誤載為108年度毒偵字第25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08年4月26日期滿。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紫色錠劑3顆(驗餘淨重共0.6150公克,驗餘2顆)等物,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55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
106年10月27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已於108年
4月26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之紫色錠劑3顆,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1顆取樣鑑驗用罄,驗前淨重共0.9275公克,驗餘淨重共0.6150公克),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
106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足考(106年度毒偵字第2550號卷第102頁),堪認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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